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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东升与田家国、赵思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升,田家国,赵思均,李平,李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郑东升。被执行人田家国。被执行人赵思均。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正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微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评估、拍卖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李正国的鲁D×××××汽车一辆,本院委托济宁儒商鲁仁经济师事务所评估,鉴定价格为11397元。经济宁运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郑东升愿以该车的保留价11397元抵偿欠其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正国的鲁D×××××汽车一辆作价1139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郑东升。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郑东升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