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来先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37-2号申请执行人来先宝。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来先宝与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先宝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