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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朝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达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在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因被告性格暴躁、疑心重,经常与原告吵闹并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成长和家庭稳定,百般忍耐。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和孩子的户口情况;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认识,199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21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致使夫妻感情产生纠纷。2015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按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系自主自愿缔结,且生育一位子女,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纠纷主要是因性格不投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所致。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欠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应诉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希望双方在生活过程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