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宝才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十八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才,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才,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森林,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忠义,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金洪伟,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李宝才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十八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李宝才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富,被上诉人五十八村的委托代理人梁忠义、金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宝才。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