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钟腊轩与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腊轩,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钟腊轩。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A12栋东1门。本院在执行钟腊轩与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