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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桂山与谢志聪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山,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谢志聪,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桂山与被执行人谢志聪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桂山因被执行人谢志聪未履行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320元的义务,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