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芳庆与XX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魏芳庆。被执行人:XX祥。申请执行人魏芳庆与被执行人XX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芳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XX祥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魏芳庆借款共计1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祥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