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238号原告彭某,女,生于1982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谭某,男,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彭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