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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昌诉被告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毅分公司、孟某福、文某华、成都某某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昌,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毅分公司,孟某福,文某华,成都某某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文某昌。委托代理人李德江,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锌。被告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毅分公司。负责人龚名涛。被告孟某福。被告文某华。被告成都某某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委托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昌诉被告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毅分公司、孟某福、文某华、成都某某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 毅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