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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0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被告:黄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