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0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被告:黄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