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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立功与甘金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功,甘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冯立功,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推拿医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被执行人:甘金标,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金寨县,现租住六安市月亮岛小区13号楼104室。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书送前采取措施引用,送达后采取删除该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金标银行存款30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