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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德君与谈永清、四川年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君,谈永清,四川年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君。被执行人谈永清。被执行人四川年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拥政,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拥政,总经理。刘德君诉谈永清、四川年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本金355614.0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共计94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谈永清、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739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刘德君现已受偿353739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德君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刘德君同意暂缓执行剩余债权,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