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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