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李维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吴维猛,蔡双玲,吴锦芬,黄振忠,吕敦雄,吴万亚,李维锥,李秋影,施荣集,许玉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庄文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清波,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振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维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吕敦雄,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荣集,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维猛,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双玲,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锦芬,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振忠,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吕敦雄,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万亚,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维锥,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秋影,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荣集,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玉貌,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诉被告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李维锥、李秋影、吴维猛、施荣集、许玉貌、蔡双玲、吴锦芬、黄振忠、吕敦雄、吴万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以保证人黄振忠、吴维猛、吕敦雄已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李维锥、李秋影、吴维猛、施荣集、许玉貌、蔡双玲、吴锦芬、黄振忠、吕敦雄、吴万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