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民一仲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小群与牟德彬、陈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小群,牟德彬,陈春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仲字第26号申请人:邓小群,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刘宇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牟德彬,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陈春,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邓小群与被申请人牟德彬、陈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牟德彬、陈春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保证人广州亿达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其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牟德彬、陈春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一五年十月八日日日日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