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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凤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华,张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华。被执行人张磊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磊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磊磊在临沂市兰山区永恒花园小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磊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永恒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一套。二、被执���人张磊磊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磊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磊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晁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