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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赵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