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赵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