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 某 某 与 张 某 甲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 国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皇甫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