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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德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涛,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泓,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毓路***号。法定代表人:宫照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重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