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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南通远景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786号原告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继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南通远景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远景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5元减半收取4117.5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