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许明月、吴文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明月,吴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92号申请人:许明月。申请人:吴文峰。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明月与申请人吴文峰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4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荣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明月与申请人吴文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本院修正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吴文峰欠许明月借款本金4500元,分两期归还:2015年10月23日前归还2000元;11月10日前归还余款2500元。若吴文峰前一期未依约还款,则许明月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