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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余谦诉郑靖、谢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谦,郑靖,谢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余谦,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靖,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惠芳,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靖、谢惠芳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靖、谢惠芳的银行存款39030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