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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与龚海、邱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龚海,邱建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4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西门广场(新时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101231-X。法定代表人欧海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文、杨君凤,该支行职工。被告龚海,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邱建琼,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诉被告龚海、邱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左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依法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