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45号原告:吴某,农民。���告: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