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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与沙县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沙县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胡振发,余银英,胡振旺,陈秀华,胡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叶燕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秀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沙县宏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胡振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胡振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胡振发,男,汉族,1965年7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余银英,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胡振旺,男,汉族,1968年0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76年07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胡玉芳,女,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与被告沙县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胡振发、余银英、胡振旺、陈秀华、胡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8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沙县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胡振发、余银英、胡振旺、陈秀华、胡玉芳银行存款28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徐碧支行在银行的存款2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