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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春海与曾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947号原告孙春海。被告曾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海诉被告曾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春海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佘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