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涛与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涛,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75号原告熊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区南坪正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涛诉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涛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涛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