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纪金奎与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奎,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56号原告纪金奎。被告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玲,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纪金奎与被告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金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纪金奎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