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业县板栗场与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乐业县板栗场,住址,乐业县扶贫开发办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智永,职务:场长。被执行人韦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业县板栗场与被执行人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发出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