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仙菊与杜志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菊,杜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陈仙菊,农民。被执行人杜志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菊与被执行人杜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48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杜志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1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