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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义海与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海,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21号原告:李义海,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龙潭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7850080-2。法定代表人:黄更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海诉被告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义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海撤回对被告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义海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泽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