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某某,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辽中县。上诉人兰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钟洁、吴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某某、被上诉人某某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某某原审诉称,2002年5月其到北京某某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厂(现更名为北京某某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厂)工作,工作性质:铸造厂。刚开始双方每一年一签劳动合同,2008年开始,每三年一签劳动合同,在2011年每五年一签劳动合同。2013年春节,单位通知将在7月份拆迁,单位可能有些变动,年后,兰某某到社保中心查询自己的保险缴纳情况,得知从2002年5月至2005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单位没有缴纳。2002年5月至2013年8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交纳。兰某某到社保中心打印了参保缴费明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沈阳分公司,1、为兰某某补缴从2002年5月至2005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2、为兰某某补缴从2002年5月至2015年5月份的住房公积金;3、诉讼费用由某某沈阳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兰某某主张某某沈阳分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故兰某某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对于兰某某主张某某沈阳分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因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故兰某某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宣判后,兰某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本案应予受理;2、上诉人在收到裁定后,到社保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求解决,社保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表示其既无执法权,又无行政处罚权,无法解决上诉人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某某沈阳分公司答辩称,社保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同意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纠纷,不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征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鹏代理审判员 钟洁代理审判员 吴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龙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