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浚县东泰门厂与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东泰门厂,张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浚县东泰门厂。法定代表人王玉红,任厂长。委托代理人姚建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经理。被告张振兴,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与被告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原告浚县东泰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东泰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浚县东泰门厂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英审 判 员 靳志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