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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金贵、肖继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金贵,肖继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闫新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培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乔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金贵,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告肖继荣,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杨金贵妻子。原告天元公司与被告杨金贵、肖继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元公司的代理人樊培芳、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金贵、肖继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元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御景花园6号楼C1-5房屋,建筑面积199.68平米,合计价款65万元。被告首付30万元后于2013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35万元欠条,并拿到钥匙装修入住。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欠款义务,被告既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又不积极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致使原告售房款至今无法收回。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欠款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追偿上述欠款银行同期利息。被告杨金贵未作答辩。被告肖继荣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金贵、肖继荣向原告天元公司购买杭锦后旗陕坝镇御景花园小区6号楼C1-5号房屋,2013年6月2日,被告杨金贵、肖继荣向原告天元公司出具《提前交房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应御景花园小区6#C1-05号房购房人杨金贵、肖继荣因急需装修房屋特要求开发公司提前交房,希望开发公司给予批准……”,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御景花园现金叁拾伍万元整”。原告天元公司向被告杨金贵、肖继荣交付了房屋,被告杨金贵、肖继荣实际交纳购房款30万元,下欠购房款35万元。2014年11月15日,原告天元公司(甲方)与被告杨金贵、肖继荣(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91.14平米,每平方米价格为3255.21元,价款为6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首付26万元,贷款39万元;逾期付款从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同时该合同附件五《补充合同》第2.1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携带银行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配合出卖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第2.2条约定“如因买受人个人原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应当在接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或办理退房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杨金贵、肖继荣所欠购房款一直未付,也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15年7月14日,原告天元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金贵、肖继荣偿还购房欠款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追偿上述欠款银行同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前交房承诺书》、《欠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杨金贵、肖继荣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价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欠款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追偿上述欠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贵、肖继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欠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50元,由被告杨金贵、肖继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燕审 判 员  黄开东人民陪审员  马玉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