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刑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刑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申请执行人:何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申请执行人:何某丙,女,汉族,农民,住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3)锦开刑初字第0006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锦开刑初字第0006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