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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忠贤与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贤,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贤。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民主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卞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忠贤与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174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费162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收到申请人给付的案款35963.31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