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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旭东申请执行薛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旭东,薛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任旭东,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薛钧,男,汉族,东胜区人,36岁。申请执行人任旭东与被执行人薛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薛钧所有的房屋一套。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薛钧所有的房屋一套。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