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瑞兰与福建吕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兰,福建吕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2号原告黄瑞兰,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福建吕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机电五金市场A7-9号。法定代表人陈笑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兰与被告福建吕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瑞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瑞兰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