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刘洪明、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刘洪明,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被执行人刘洪明,男。被执行人李桂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刘洪明、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洪明、李桂梅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2015年8月1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洪明、李桂梅名下银行存款54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明、李桂梅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志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