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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凡钦与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凡钦,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05-1号原告卜凡钦。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王永槐村。被告赵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凡钦诉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通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层、****-**号*-*层、****路****号内*栋办公***、***、***、***、***、****路****-**号*-*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