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凡钦与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凡钦,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05-1号原告卜凡钦。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王永槐村。被告赵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凡钦诉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通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层、****-**号*-*层、****路****号内*栋办公***、***、***、***、***、****路****-**号*-*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