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福洪与池丽亚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洪,池丽霞,池丽平,池丽亚,池利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洪,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丽霞,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丽平,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丽亚,女,1958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池丽平(同被上诉人池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利新,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池丽平(同被上诉人池丽平)。上诉人张福洪因与被上诉人池丽霞、池丽亚、池丽平、池丽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福洪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福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福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福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福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