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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肖某某,女,1963年4月3日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9月7日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