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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春、郑亚丽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春,郑亚丽,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71号原告刘忠春,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亚丽,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忠孝,系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春、郑亚丽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春、郑亚丽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忠春、郑亚丽负担,另1650元退回原告刘忠春、郑亚丽。审 判 长  褚亚兴审 判 员  季忠诚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