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权与康敏、王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康敏,王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王权。被告康敏。被告王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与被告康敏、王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