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汪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陈钢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张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