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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志勇与被执行人何群、周赞军、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勇,何群,周赞军,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勇,男。被执行人何群,男。被执行人周赞军,男。被执行人蒋小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志勇与被执行人何群、周赞军、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赞军、蒋小龙依法向本院委托的衡阳市兴宝利拍卖有限公司购买申请执行人梁志勇所有的位于耒阳市云森商业城第五栋二楼五空门面,并在购买后及时将购买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梁志勇申请执行回转耒阳市云森商业城第五栋二楼五空门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群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群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志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