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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呼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呼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呼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英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