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景全与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全,张新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刘景全,个体。被告:张新春,个体。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景全诉被告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景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全以与被告张新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景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