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博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2-1号刘升贵与沈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7)博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5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友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升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友远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