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景衡与蒋汶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景衡,蒋汶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韦景衡。委托代理人李登复,钦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汶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景衡诉被告蒋汶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景衡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景衡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景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韦景衡已预付),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韦景衡负担。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彦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