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景衡与蒋汶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景衡,蒋汶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韦景衡。委托代理人李登复,钦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汶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景衡诉被告蒋汶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景衡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景衡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景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韦景衡已预付),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韦景衡负担。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彦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